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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2019-09-10 08: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办企业财务行为,有效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促进校办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结合校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牧经海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校办产业是学校重要组成部分,河南牧经海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学校独立注册企业法人实体,依法经营管理学校的经营性资产,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实现保值增值,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年度责任目标。对下属企业实行统一规划、采取分类分级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方式。

第四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接受政府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应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纳税情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校办产业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权责明晰”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河南牧经海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中心是学校相对独立运作的校办企业财务机构,业务上受公司财务总监指导和监管,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八条 公司财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等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 资产公司对下属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

(一)向各下属企业派出的财务人员均由资产公司研究决定,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向各下属企业派出的财务人员接受资产公司与所在实体  

公司双重管理。

第三章 财务机构及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条 资产公司财务中心及下属企业财务机构的职能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坚决执行国家、行业、学校有关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及管理规定,严禁各类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监督、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积极参与经营管理,组织财务预测和分析,实施财务控制,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

《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对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
)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页),做好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工作,做到判断准确,科目使用正确;正确计算成本、费用和利润;每月按时结账,及时清理往来账目,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分析说明清楚。

()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定期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单位制定的财务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定期归档,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
)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认真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妥善保管现金收付单据存根。
 (
)及时与银行做好对账工作,妥善保管银行对账单。


()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录账簿、传递凭证。

(六)妥善保管财务预留印鉴、银行结算卡、折和各种结算票据,建立登记、领用、保管、缴销制度,严防丢失和被盗用。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印鉴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第十五条  银行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对未达收支账项应做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十六条 员工个人的现金、存折、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公司保险柜或办公室内。

第十七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个人)出具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个人)。

第十八条 会计每月结账时会同出纳盘点现金库存和银行账余额情况,保证账款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十九条 严禁开出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二十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出纳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章 票据及费用审批报销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在办理业务时,要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作为报销凭据。出纳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十二条 报销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发票;报销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收款收据,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发票及各种报销单据,应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企业负责人签字批准,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发票、收据及其它自制单据领用、收交、存放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公司及各下属企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对1万元以上必要的非生产性开支须书面请示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及各下属企业要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

支出,对必要的招待费支出按现行税法税前抵扣比例当年不得超出营业收入的5‰控制。

第六章 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所有人员因公出差均须经主


管领导同意。资产公司人员出差需经总经理批准。乘坐交通工具及食宿补助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应收款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个人因公借款必须填写正规借据,注明借款金额、事由,本人签字,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业务终了一周内报销票据清还欠款,不得无故拖欠。

第三十条 严禁职工个人公款私借或长期拖欠公款不还。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要严格控制应收账款发生,对个别赊欠款项须及时催收催要。当年新增应收账款相应调减当期考核目标利润额。

第八章 筹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及资金需求状况,拟定年度筹资计划,编制年度筹资方案,报公司党政联席会或董事会审批。

筹资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做出安排和说明。对重大筹资方案,公司应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吸收其他投资者投资,应严格履行法定和规定程序。属于增资扩股的,应依法办理注册资本增资手续。

第三十四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关联企业、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不得将企业资金进行体外循环。

第九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公司拓展主营业务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等业务。

第三十七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需要对项目和其他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时,应提供项目或其他公司的基本资料和经过充分论证的可行性方案,根据投资金额及规定的权限履行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不得与其他投资者设立合伙企业,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投资应加强对资本权益与资本收益的管理。应对所投企业委派股东代表、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必要时应与其他投资者共同产生总经理与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对外投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负责项目的计划、组织和实施,保障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并及时向公司党政联席会或董事会报告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实行规范化管理,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物、卡相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二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应根据本行业和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参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分类确定折旧年限、折旧率及折旧方法,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

第四十三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固定资产的盈亏及毁损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下属企业2万元及以上的生产设备、设施的购置须书面请示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十五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购置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须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下属企业应按月向资产公司上报会计报表,并接受财务总监和监事定期和不定期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每一会计年度终了,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编制完成并对外报送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登记的企业信息,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审计结果报资产公司备案。

第四十七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须切实履行审批制度。属于重大事项的,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办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捐赠、赞助和大额广告支出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薪酬制度须经资产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或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条 资产公司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不得向校办企业违规摊派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校办企业购置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后,原《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校产【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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